稅務總局通知!企業所得稅又可以少交了!2021年7月25號起執行
發布日期:2021-08-24 瀏覽次數:
2021年起,企業所得稅又要有新政策執行了!新政策務必學習到位為新的一年做準備!
01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現就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執行?!敦斦?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0年11月27日
02
公告中的變化重點
我們先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里對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的原規定: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所以,文章開頭的新公告就是一個稅收優惠,對于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允許多15%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或者結轉。
另外,這個稅收優惠是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實施,原定2020年12月31日到期,現在財政部新發的公告就是將這一稅收政策平移到2025年12月31日。
03
西部地區企業所得稅
15%優惠稅率再延10年
財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主要原文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本條所稱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60%以上的企業。
二、《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由發展改革委牽頭制定。該目錄在本公告執行期限內修訂的,自修訂版實施之日起按新版本執行。
三、稅務機關在后續管理中,不能準確判定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時,可提請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出具意見。對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的,由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處理。具體辦法由省級發展改革、稅務部門另行制定。
四、本公告所稱西部地區包括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區、陜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贛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區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
五、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