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是指經批準,由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咨詢、服務機構等組織,接受獨立會計單位辦理代理記賬、結算、報銷業務的一種社會會計。服務活動。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委托設立經批準的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代理記賬是指企業的會計記賬和會計核算。稅務申報等一系列工作均委托專業代理記賬公司完成。公司只設立收銀員負責日常貨幣收支業務和財產保管。
法律依據
1. 在代理記賬業務的基礎上,為了充分肯定代理記賬業務,1993年修改了《會計法》,增加了“代理記賬”規定,允許不具備條件的單位單獨設立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委托相關會計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確立了我國代理記賬業務的法律地位。
2. 根據1993年通過的《注冊會計師法》第15條:“注冊會計師可以從事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這為中介機構發展代理記賬服務提供了合法的途徑。
3.同時,為具體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6月23日頒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對從事代理記賬的條件、代理記賬的程序、和委托人的責任義務等有明確規定。新修訂的《會計法》再次確認了代理記賬的法律地位。
4. 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立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立會計人員,指定會計監督員;不符合設立條件的,應當委托中介機構設立代理記賬業務。
民主機構
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機構主要包括代理記賬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事務所以及其他具有代理記賬資格的社會咨詢服務機構等幾類。代理記賬機構須符合財政部頒布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關于代理記賬業務的要求。代理記賬機構根據委托,應當代表委托人辦理下列業務:一、辦理會計業務。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及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寫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等;二是定期向政府報告各部門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會計報表;三是定期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四是承接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例如,北京典創登記代理公司是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設立的專業代理記賬公司。
預防措施
1. 有的代理記賬公司沒有與委托單位簽訂正式的代理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缺乏明確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異議時,往往無法分清責任。因此,公司在選擇代理公司時一定要更加謹慎。
2. 一些“代理記賬公司”不具備代理記賬資格(代理記賬許可證、市財政局批準的會計師上崗證書等),這樣可以避免問題,損害被委托單位的利益。這也是小企業在選擇客戶服務公司時須注意的問題。
3.財務軟件需要在財政局備案后才能使用。部分記賬機構沒有使用財政部批準的財務軟件來代替人工記賬。
4. 會計信息的傳遞比較麻煩,而且不夠規范。代理記賬單位接受被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記賬憑證、原始資料時,未辦理交接手續,如發現有遺失或損壞,又找不到。
5. 代理記賬單位通常定期提供現場服務。日常業務可以通過電話進行溝通,會計不需要隨時與單位進行處理和咨詢。
經營范圍
1. 代理企業各項納稅申報、各項納稅自查、清算;
2. 代理企業稅務安排、投資項目稅務評估、稅務相關文件的編制。
3.建立企業稅務會計制度,設計企業財務制度。
4. 協助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和企業間并購,代理設計經營管理體制。
5. 為企業提供報告分析和其他管理建議。
6. 客戶要求的其他常年代理服務。